大量贩卖止咳水如何定罪

发布时间:2018-02-07 16:21:37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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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4月3日发布《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国家从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根据《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提供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包括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而管制类的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两种,因此那作为第二类的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摇头水、止咳水)在2015年5月1日以后就属于毒品了。



行为人大量贩卖上述止咳水的行为发生在2015年5月1日之前的,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了,在5月1日之后的有按照贩卖毒品罪处理了,当然如果按照贩卖毒品罪处理,也不要机械的适用法律,首先要考察行为人主观是当做止咳功能药水在经营还是当做精神成瘾药水提供给吸毒分子,毕竟它的主要功能是药品,不可以扩大打击;其次即便认定贩卖毒品罪,还要考察犯罪情节程度,从数量以及危害结果分析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如果数量不多,也可以不入罪;最后即便入罪,在量刑方面也应当有所保守。

注:后附刑事判决书一(5月1日之后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二(5月1日之前非法经营罪),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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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咳 止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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